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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人员或团组短期回国工作需提供哪些材料

来源:中国留学网 2010-09-01 11:20:51

  政策介绍

  一、留学人员或团组短期回国讲学、学术交流、合作研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留学人员或团组短期回国讲学、学术交流、合作研究需提供的材料有:

  (l)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函;

  (2)留学人员个人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交流、合作研究),需提供《留学人员短期回国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项目内容登记表》;留学人员团组短期回国工作需提供团组成员填写的《留学人员短期回国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团组填写的《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团组项目内容登记表》。

  留学人员可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中国留学服务中心技资事务处索取以上表格。

  创业项目

  "旅外专家回国传授技术"项目

  "旅外专家回国传授技术(TOKTEN)"项目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援华项目。其宗旨是吸引旅居海外各类科研、教育、管理和技术人员在不领取工资报酬的情况下,回国进行各种方式的短期学术交流、讲学、合作研究及技术咨询服务等活动。

  1、项目申请对象及条件:

  留学人员在国外获博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获所在国的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权,所从事的领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各类、科研教育、管理和技术人员,均可申请。

  2、回国服务内容和期限:

  在不领取工资报酬的条件下,回国到高校、科研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等进行各种方式的短期学术交流、讲学、合作研究及技术咨询等活动,时间一般2~4周。

  3、项目资助范围:

  联合国开发署提供往返经济舱机票;在华期间的生活津贴;300美元转机费。

  专家在服务期间的病、伤、死亡等由专家所在国医疗保险机构负担。专家如携亲属来华,其亲属的一切费用自理。

  4、申请程序:

  该项目的申请程序和管理办法可查询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Internet网,网址:附www.cscse.edu.cn,或与使馆教育处联系。

  创业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施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给我国在海外的留学人员和学成后尚留在国外的学者(以下简称留学人员)积极关心、支持和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工作创造条件,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为祖国的科学技术事业,尤其是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做出贡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决定拨专款设立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

  第二条本专项基金择优资助已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出国留学后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

  申请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本人有突出的学术成就,包括:获得过有影响的科学技术奖励,有突出的发明创造,近期在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等;

  (2)本人短期回国工作讲学有助于国内新兴和交叉学科的发展;

  (3)已落实国内接待单位和回国短期工作讲学计划。

  符合上述条件的其它留学人员也可申请。

  第三条本专项基金资助下述活动:

  (1)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工作或和国内同行就某一基金课题进行合作研究;

  (2)作为主讲人参加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有关的讲习班或研讨班;

  (3)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的国际会议,并口头宣读其学术论文;

  (4)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承担单位的实验室建设;

  (5)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认可的其它活动。

  第四条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人需通过国内接待单位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提出资助申请。接待单位需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申请书》,并附该留学人员要求回国短期工作讲学的信函和工作讲学详细计划及证明其学术成就的材料(包括:本人简历、已发表的学术论文的目录和引用情况以及获得奖励的证明,国内外知名专家、权威人士或驻外使、领馆以及留学生组织的推荐信等材料),一并报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有关科学部;

  (2)在一时难于找到接待单位的情况下,申请人可通过我驻外使、领馆科技和教育处、组或直接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或有关科学部联系,协助落实接待单位;

  (3)根据本专项基金资助经费金额,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常年受理留学人员的申请,择优资助,直到本年度专项基金经费额满为止。申请者应在项目实施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对获得资助或未获得资助的申请者,都将在受理申请书之后及时给予答复。

  第五条本专项基金原则上资助留学人员在国内工作讲学期间的部分或全部接待费用(其中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留学人员在国内期间的研究费用由接待单位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中支付,若有特殊需要则要另报申请和经费预算,并经同行专家评审后决定资助与否。

  本专项基金也少量择优资助国内接待单位和留学人员发起和举办的讲习班或学术研讨会。

  第六条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归口管理。

  本施行办法由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

  简述:

  资助对象:已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出国留学后已获得外国长期居留权或留学出国再入境资格者)。

  申请条件:已获国内单位的邀请,准备回国讲学或作短期合作研究的项目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课题或项目有关。

  申请程序:提前三个月通过国内接待单位申请,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申请书》。

  费用:该基金原则上资助留学人员在国内期间的部分或全部接待费用(含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研究费用由接待单位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中支付。

  管理机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

  联系地址:北京花园北路35号东门邮编:100083

  电话:0086-10-62010309或62026387

  传真:00861-10-6201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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