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推动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型经济的发展,聚焦总部经济、金融、物流、服务外包、文化创意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鼓励各类高端服务业人才到园区工作,决定启动实施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即在五年内每年引进30名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
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在经管委会认定的总部经济、金融、物流、服务外包、文化创意等高端服务业企业内工作的领军人才。
第二条 本意见中的总部企业是指参照苏州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规字[2010]8号)文件规定认定的企业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设在园区,且符合文件认定条件的企业,具体认定工作由苏州工业园区招商局负责。
第三条 本意见中的金融机构是指按相关程序认定的在园区注册的金融机构总部、对园区有较大贡献的业务总部、在园区注册的对园区有重大贡献的其他金融机构或在园区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母基金等),具体认定工作由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园区金融办)负责。
第四条 本意见中的物流企业是指在园区设立的按照客户物流需求对运输、储存、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基本功能进行组织和管理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的综合服务型企业,物流企业的具体认定工作由苏州工业园区经济贸易发展局负责。
第五条 本意见中的服务外包企业是指按《<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苏园管[2010]18号)文件规定认定的企业,服务外包企业的具体认定工作由苏州工业园区经济贸易发展局负责。
第六条 本意见中的文化创意企业是指在园区设立的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影视传媒、演艺娱乐等独立法人企业,具体认定工作由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会同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局负责。
第七条 本意见中的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应为上述独立法人企业中按程序正式任命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及相应级别人员;非独立法人企业中按程序经上级法人正式任命的领导班子成员;或为上述企业中担任高级技术职务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五年以上本行业从业经验的高端专业人才。
第二章 激励和扶持措施
第八条 在经认定的高端服务业企业工作,且在园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缴交园区公积金的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经评审,可给予30万~100万元的补贴,分三年兑现。
第九条 经认定的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的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至园区,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不限国籍和户口,享受区内地段生同等待遇。
第十条 对在园区总部经济、金融、物流、服务外包、文化创意等企业任职的其他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经审批,可按《苏州工业园区吸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的优惠政策意见》(苏园工[2006]136号)规定,在薪酬补贴、培训补贴和人才优租房等方面给予优先重点扶持。
第十一条 鼓励园区高端服务业企业在独墅湖科教创新区内高校设立奖学金,园区按1:1比例对奖学金进行配套。
第三章 其 它
第十二条 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的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三季度公布当年评定条件和范围,由所在单位统一报送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本意见和苏州工业园区已出台的其它人才政策可选择从高适用,但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本意见由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会同苏州工业园区招商局、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园区金融办)、苏州工业园区经济贸易发展局、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由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分别由招商局、财政局(园区金融办)、经发局、社会事业局、科技局组织评审,经组织人事局审核后报苏州工业园区人才开发领导小组批准,所需经费从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