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引和用好海外高层次人才,充分调动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落实他们的相关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发挥他们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现就建立“特聘专家”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通过中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有关企事业单位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引进的各类海外高层次人才,分别授予国家特聘专家、地方和部门特聘专家、用人单位特聘专家的相应称号,纳入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联系专家的范围,实行分层联系、分类管理。
通过中央“千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授予“国家特聘专家”称号,由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发证书。中央组织部人才工作局(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负责具体联系和服务工作。
二、“特聘专家”与用人单位实行双向选择、合同聘用。用人单位应与“特聘专家”签订(续签)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协议),协商确定其聘期、岗位和职务、工作要求以及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鼓励用人单位和“特聘专家”签订长期合同(协议),充分发挥他们的重要作用。“特聘专家”与用人单位的聘期结束或协商解除聘约后,可自主选择其它用人单位。
三、要放手使用“特聘专家”,符合条件的,可以担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商业金融机构的领导职务,聘任二级(或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主持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项目,申请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国家标准制订、重点工程建设,参加国内各种学术组织等。
四、“特聘专家”所在的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大力推动工作机制创新,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国情、与国际接轨的科研和管理机制,创新考核评价和薪酬制度,对“特聘专家”可以实行协议薪酬制和弹性考核制,有条件的还可实行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措施。
五、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为“特聘专家”解决居留、落户、就医、子女就学、配偶安置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在用人单位协助下,为“特聘专家”提供优质服务。
六、“特聘专家”应认真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完成所承担的科学研究、技术攻关以及人才培养、团队建设等目标任务,在科技创新创业中发挥领军作用。
七、“特聘专家”如触犯法律,或因个人原因未履行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协议(合同),用人单位可按有关法律规定,解除与其签署的协议(合同)。根据用人单位的建议,可取消其“特聘专家”称号,并通报有关部门,对其享受的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予以停止。取消“国家特聘专家”称号的,须由用人单位向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
八、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实行“特聘专家”制度的具体办法,采取有力措施,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的重要作用。